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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VOCS污染源一共分为几种

 更新时间:2021-08-16 点击量:1774
  VOCs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91 Pa、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沸点在50~260℃以下且初馏点等于250摄氏度的有机化合物,或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挥发的有机固体或液体。
  收集VOCs污染物排放是有什么步骤
  1 有组织排放
  1.1 采样点位布设
  1.1.1 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应取靠近排气筒中心作为采样点,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
  1.1.2 当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应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气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时段进行监测。
  1.2 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气筒的采样口(监测孔)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 397的规定要求。
  1.3 采样频次及时段
  1.3.1 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20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升;或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1.3.2 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的,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当排放时间不足20分钟时,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2~4个排放过程,采气量不小于10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1.3.3 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对于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操作时段内时采样;在测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动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1.3.4 当对污染事故排放进行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频次及时段,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1.4 采样器具
  1.4.1 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HJ 732中的技术规定执行。
  1.4.2 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测定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HJ/T 397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1.4.3 使用采样罐、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应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HJ/T 397中对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的质量控制要求。
  1.4.4 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充分净化,先用空气吹扫2~3次,再用高纯氮气吹扫2~3次,经净化后的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在使用前抽检10%的气袋、采样罐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其待测组分含量应不大于分析方法测定下限,抽检合格方可使用。
  1.5 样气采集
  1.5.1 若排放废气温度与车间或环境温度差不超过10℃,为常温排放,采样枪可不用加热;否则为非常温排放,为防止高沸点有机物在采样枪内凝结,采样枪需加热(有防爆安全要求除外),采样枪前端的颗粒物过滤器应为陶瓷或不锈钢材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材料,过滤器、采样枪、采样管线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温度高10℃,但最高不超过120℃。
  1.5.2 使用气袋法采样操作应按照HJ 732中的规定执行,采集样气量应不大于气袋容量的80%。使用气袋在高温、高湿、高浓度排放口采集样品时,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在气袋内凝结、吸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分析测试前应将样品气袋避光加热并保持5分钟,待样品混合均匀后再快速取样分析,气袋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排放温度或露点温度高10℃,但最高不超过120℃。分析方法或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1.5.3 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按GB/T 16157中要求执行,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可作为修正值计入样品中,以减少水气对测定值干扰所产生的误差。
  1.5.4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使用吸附管采样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吸附率应小于总吸附率的10%,否则应重新采样。
  1.5.5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验证后可用气袋、吸附管等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HJ 732中的规定执行。
  2 无组织排放
  2.1 采样点位布设
  2.1.1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HJ/T 55执行。相关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按标准中规定执行。
  2.1.2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厂界)外1米,不低于1.5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2.1.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未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生产设备外1米,不低于1.5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2.1.4 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参照以上原则选点,与生产设备的距离不受以上限制。
  2.2 采样频次及时段
  2.2.1 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HJ 759中的规定执行。
  2.2.2 连续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应恒流采样20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升;或者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2.2.3 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2~4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采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10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2.2.4 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样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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